在线咨询
首页 > 中银资讯 > 中银文集

Industry News
中银资讯

中银文集∣浅谈酒后代驾下民事损害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

2018-01-02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傅东海律师

 

【摘要】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对饮酒、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惩罚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一次将其入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随着惩治酒后驾车的力度不断加大,“酒后代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被社会逐步接受和认可,但酒后代驾服务日益红火及发展下,相关问题也接踵而来,产生合同纠纷、事故责任承担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酒后代驾产生背景、法律属性及我国现在立法上就酒后代驾下的民事损害赔偿主体及责任问题上予以探讨。

【关键字】代驾   酒后代驾  损害赔偿   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

 

一、代驾及酒后代驾的概述

1、代驾及酒后代驾的基本含义   

代驾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代驾服务及酒后代驾的立法,因此对于“代驾服务”和“酒后代驾”目前我国对其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很多学者经过研究纷纷给出了自己的定义。笔者通过网络的搜寻,对“代驾服务”的含义,认为比较普遍认可和相对科学的是威志成先生给出的定义。其认为,所谓的“代驾”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于某种原因,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机动车,为其服务的一种行为。代驾服务的项目很多,包括婚庆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长途代驾、酒后代驾,其中酒后代驾是代驾公司的主营项目之一。对于“酒后代驾”,笔者通过百度查询以及自己对其文字字面上的理解,认为酒后代驾是指他人(专业的代驾公司、私人代驾者、酒店或餐饮业代驾服务人员、好友等)根据要求为喝了酒的司机提供的服务,即将喝了酒的司机连人带车一并送到指定地点的代驾服务。

2、酒后代驾产的背景及目前酒后代驾的基本种类

酒后代驾产生的社会背景。酒后代驾是在适应社会生活新形势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最为一种新兴服务行业,其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笔者认为我国酒后代驾产生的主要社会背景主要有:(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和人员选择购买机动车作为交通用具,机动车在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日益剧增的机动车数量正也给社会的管理和交通带来严峻的考验,特别是因机动车道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频发,且事故严重,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2)国家对酒后驾驶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和酒驾查处和惩罚力度的不断加大,给酒后驾驶人员带来巨大的震慑力,致使广大酒后人员不敢在铤而走险驾驶机动车,这给酒后代驾服务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土壤;(3)广大民众对酒后驾驶行为危害性有更深的认识。长期以来,社会上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一直多有着不同程度的普及和宣传,特别是“酒驾如刑”后,人们更加充分和发自内心地意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4)市场潜力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基于酒后代驾服务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而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酒后代驾”因立法暂时空缺,且又缺少一个规范的行业准入机制和相对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要求,因此酒后代驾服务的提高者往往在价格等各方面占有主动的优势,利润非常可观,人人多睁着去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也推动着酒后代驾服务的不断发展和扩大;(5)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支持和默许。酒后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有效防止这一行为的发生,政府及主管部分在国家没有明确立法之前对于酒后代驾公司的注册成立问题、酒后代驾者代驾服务问题上均采取了相对默许的态度,默许这类公司的工伤注册申请及人员提供代驾服务。

酒后代驾行为目前的基本分类。笔者结合网络查询了解的情况及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酒后代驾情形,认为酒后代驾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以是否有偿可分为有偿酒后代驾和无偿酒后代驾。其中有偿代驾有专业代驾公司有偿代驾,酒店餐厅有偿代驾,私人代驾者有偿代驾;无偿酒后代驾一般为亲人、朋友及公益代驾组织提供的无偿酒后代驾。二、以代驾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酒店代驾、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及私人代驾者代驾。本文主要也是针对上述代驾情形下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具体分析。

 

二、酒后代驾行为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及法律属性    

基于酒后代驾存在着上述所述的诸多项目和类型,每一个项目所涉及的当事人不同,诸如专业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专业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之间、被代驾者与代驾司机之间、被代驾者与私人代驾者之间、酒店与代驾司机之间、酒店与被代驾者之间、被代驾者与酒店代驾司机之间,各自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属性也不一,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主体也不同。

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首先均应明确存在于该问题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酒后驾驶法律关系和法律属性的分析,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可能地将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理顺。

(一)有偿酒后代驾行为法律关系及法律属性分析

“有偿酒后代驾”顾名思义是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而提供的代驾服务,及专业的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的酒店、专门的私人代驾者为酒后的车子提供代驾服务,将其连人带车送到指定地点,而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

1、专业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

据网络查询得知,酒后代驾服务于2004年在我国的几个大型城市就已经存在,但由于没有规范的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监督,长期以来一直在打“擦边球”。但近年来,酒后代驾行为在社会被人民的逐步认可和支持,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也陆续接受了专业的代驾公司的正式登记注册申请,代驾公司也“名正言顺”地走向了合法化的道路。如今的代驾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操作流程,具有专门的24小时服务热线,同时具有专业的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在如今的酒后代驾服务中,专业的代驾公司占着十分主要的地位,在专业代驾公司代驾服务的情况下,我们关注三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代驾人、被代驾人和提供服务的专业代驾公司。

1)代驾司机与专业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往往是代驾公司的员工,与代驾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因此代驾人在履行代驾过程中需属于代表专业代驾公司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2)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在此情况下,往往是车主与被代驾公司形成书面(口头)的代驾协议,各种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代驾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代驾司机提供代驾。因代驾司机系根据代驾公司要求,履行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提供代驾服务,直接存在关系的是被代驾者与代驾公司。故被代驾者往往不与代驾司机直接存在着法律关系,当然,被代驾者存在过错或恶意侵权的情况下另当别论。

代驾公司与被代驾者两着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承揽关系。车主是定作人,代驾公司是承揽人,车主为了让自家及车主能够安全到达指定地点,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根据定作人要求负有交付“将车子以及酒后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着一唠叨成果。‚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为代驾公司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以自己的行为完成所接受的委托事务,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有义务保障委托人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ƒ非典型性合同关系(无名合同)。法律上未对其类型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未赋予其特定的名称,而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由创设的合同。

通过网络查询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本文上述“酒后代驾”的含义可以看出,其主要意义是为酒后之人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客观上也促进了《道交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上述含义中的关键所在应体现为酒后代替驾驶、安全和目的地,酒后驾驶合同就是对关于发生在上述行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两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酒后代驾行为具备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故对于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笔者比较倾向以承揽关系。主要理由有:酒后代驾体现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酒后代驾中,被代驾人主要考虑的是避免因其酒后而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弊端,一般并不注重考虑整个代驾的具体过程,其选择代驾的目的更主要是为了让自家和车子完全到达指定的地点,因此本身更加注重行为的工作结果和非过程。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承揽人工作的过程,而是其工作的成果。故,酒后代驾与承揽合同所要求的标的有一致之处;‚被代驾者虽然并不注重代驾的整个过程,但在代驾过程中,代驾公司也是根据被代驾人对代驾路线、代驾司机、安全性能等要求满足被代驾者的需要,而且对于不同的代驾公司也会有不同的代驾要求,因此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这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于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是一样的;ƒ工作的独立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动力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指挥和管理,独立完成约定的定作物。在酒后代驾中,代驾公司只根据被代驾着提供的代驾目的地和代驾路线,代驾司机以自己的名义开车,将被代驾者及车辆代驾到指定地点,期间并不接受被代驾者的指挥,具有独立性;④委托往往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相互的信赖关系产生,而酒后代驾一般均为临时产生,建立代驾关系之前或之中一般并无对提供代驾的公司有充分的了解,被代驾者在众多的代驾公司中任一选择一代驾公司提供服务,彼此之间可信任基础不牢。因委托合同具有较强的信赖基础,基于彼此丧失信任下,如果任何一方,特别是受托方在合同的履行中解除委托合同,那么对被代驾者的保全保障将无法实现;⑤酒后代驾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违约问题,而且涉及到违法及侵害到他人人身、财产的问题,如果将该合同行为认定为无名合同的话,那么对已该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问题的划分将会面临一定的难题。同时,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中有名合同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代驾及酒后代驾的权利义务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代驾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只能结合立法意图、立法精神及社会实际情况,比照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具体参照和执行,在《合同法》规定的15中有名合同中,代驾行为与承揽合同关系比较接近。

2、酒店、餐饮或娱乐场所等提供的附带代驾服务

自政府相关部分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惩处力度,一些酒店、餐饮以及娱乐场所的经营也受到一定的影响,酒水销售量也大幅度下降。许多酒店、餐饮及娱乐场所为了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解决酒水销售额不断下降的困境,很多酒店及餐饮、娱乐机构纷纷推出了“免费酒后驾驶服务”。表明上看,这种代驾服务并没有在另行收取他费用,但我们应该更深层次地看待一个问题和前提,即在本单位消费和买单,因此该“免费”代驾应该是酒店及餐饮娱乐场所总体服务的延伸,是消费者与酒店及餐饮娱乐场所建立的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它的收费是隐藏在消费者的买单总体费用之中,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有偿服务。在此情况下,如果酒店与专业代驾公司有合作,那么酒店与代驾公司之间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分工负责,而被代驾者与代驾公司至今并未直接的法律关系。故,该中种情形下,不管是上述单位自己提供代驾服务还是让代驾公司提供,其所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与消费者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和延伸,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3、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

“个人代驾”有的学者称之为“黑代驾”,是指一些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个体司机在酒店、酒楼或娱乐场所外等候,应饮酒后的消费者的要求即时商定一个口头协议为其提供代驾的行为。该司机往往没有正规的营业资格,更没有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代驾资格证书,因在代驾中往往均是采用口头约定,一但发生损害责任往往维权也比较难。对于有偿私人代驾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委托关系,一种认为是雇佣关系。对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私人有偿代驾是一种临时的雇佣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雇员(私人代驾司机)按照雇主(酒后人员)的指示,以雇主提供的条件,服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以自己的技能(驾驶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进而完成雇主指示的事务,而由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佣支付一定报酬或费用。在这个过程中,代驾司机提供的是单纯的劳务,没有提供其他的设备和工具,代驾司机一般按照雇主对于时间、地点和路线等要求完成指示的劳务,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故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无常代驾服务

1、亲人、好友提供的代驾

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友之间,代驾人和被代驾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情、友情

和从属、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不因代驾行为而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这种代驾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代驾者往往基于饮酒者向亲友提出代驾请求为前提,当然也有亲友主动提出代驾请求;(2)代驾者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亲友关系而提供代驾;(3)不收取费用的义务代驾。笔者认为,这种代驾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帮工关系。帮工人(代驾人)无偿、自愿、短期为被帮工人(被代驾者)提供劳务,而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代驾。

为了预防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以及宣传和贯彻《道交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在某些地方出现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牵头或联合成立的代驾组织(合肥市的“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洛阳的“爱心代驾俱乐部”),市民在饮酒不便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只要拨打上述组织的电话,就有专门的司机为你提供代驾无法,将你安全送回家。对于上述这类组织提供的代驾行为是自发的,无偿的。对于这类代驾行为,笔者经过网络查询和了解,有的学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无因管理关系”,但笔者认为因上述组织仅是为饮酒者提供一个选择和寻找代驾司机的方便措施,且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被代驾者与该组织之间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同时因代驾司机也是自愿加入该组织,与该组织之间亦不存在劳动或其他关系,所以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只有被代驾者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关系。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倾向以无偿帮工关系。

 

三、目前我国关于酒后代驾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现状

因代驾(酒后代驾)行为是基于驾驶机动车,因此所产生的民事损害一般情况下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但就目前而且,在国家无明确立法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在代驾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上也曾做了尝试,并出台了相关处理意见。如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9条规定:“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7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2012年11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直接涉及代驾(酒后代驾)这个问题。可见,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立法针对代驾(酒后代驾)产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界定。

虽然最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常见的几种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非常态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但仍然没有确定认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对特殊情形的例举也过于单薄,不能有效应对现实形态复杂的情况,对于代驾更是没有涉及。当然《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如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对于目前解决代驾服务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酒后代驾行为下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及民事责任具体认定问题

(一)、酒后代驾的隐患和危险。

因酒后代驾过程中,车辆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导致代驾过程中车辆所有人随着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主要有

1、被驾驶的车辆危险。车辆的风险源于车辆的安全性。驾驶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车辆故障或损坏。

2、驾驶司机的风险。在驾驶过程中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不同,驾驶司机在驾驶中自己可能会收到第三人(交通事故)或醉酒人侵权行为的损害。

3、醉酒个人自己的风险。对于醉酒人而言,不仅要考虑驾驶司机驾驶技能,而且还有考虑其在驾驶过程中可能给自己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车辆内或个人身上财产损失的风险。

4、交通环境的驾驶风险。驾驶过程中,难免面临着不管是驾驶司机还是被代驾人多难以控制的情况,比如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在驾驶过程中因驾驶司机违法交通安全而导致的闯红灯、超速、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及罚款。

(二)酒后代驾行为下的损害主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承担的主体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代驾过程中损害发生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在存在代驾合同的过程中,因代驾(酒后代驾)是被代驾者与代驾公司之间基于代驾合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故一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那么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在代驾过程中因可能存在给第三人或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代驾事宜,由此而引起的侵权责任。故在此情况下,主要的民事责任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代驾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有代驾公司、代驾司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酒店、餐饮和娱乐场所,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主要也就是代驾公司、代驾司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酒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同时还有涉及到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

(三)酒后代驾行为下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

包括酒后代驾之内的所有代驾,代驾司机均是被代驾人(通常为车主)允许的合法的车辆驾驶人,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中所谓的“被保险人”范畴。因为代驾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得到车辆交强险的保障,对于商业险一般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而定,因车辆保险是针对机动车本身,故通常情况下也不因为代驾行为而影响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对于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如果双方在代驾中有约定,根据“民事自治“原则从其约定,但通常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由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保证限额之外的,通常也是由被代驾者对受害人现行进行赔偿,难后在根据代驾合同约定向代驾公司(代驾司机)进行追偿。

对于没有约定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不同的代驾形式和种类,有不同的承担方式。

1、无偿代驾。如上文所述,无偿的代驾行为是一种帮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代驾人(帮工人)在代驾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由被代驾人(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代驾人雇佣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代驾人和被代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对于代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根据交警部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区分和推定。如果认定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推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代驾人因第三人导致自身人身受到损害的,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代驾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如果被代驾人明确表示拒绝代驾人代驾的,对代驾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被代驾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

2、有偿代驾。根据本文上述对有偿代驾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承担方式。

1)私人个人有偿代驾是一种雇佣关系,那么该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因雇佣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则认定,可以向雇佣追偿。”执行。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同样也可以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进行推定,若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可以推定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专业代价公司代驾。因专业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涉及到代驾公司、被代驾人和代驾司机三者的法律关系,其中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双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本文第一点中的私人有偿代驾中以论述。对于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公司在履行代驾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或者代驾司机损害的,首先在车辆保险范围内赔付,超过部分如果被代驾者赔付后,可以要求代驾公司赔偿。如果代驾过程中发生非代驾司机的过程导致代驾司机损害的,代驾司机可以向侵权要求赔偿,不足部分可以以系履行代驾公司职务行为为由要求代驾公司承担。

3)酒店等餐饮机构提供的附加代驾服务因是消费者与酒店等餐饮机构之间消费服务合同下的一部分,其中也涉及到代驾人、酒店等餐饮机构及被代驾人。对于酒店或餐饮机构而言,其推出的免费代驾服务实质上向向消费者增加的一种服务,目的是促进酒店及餐饮机构的业务发展和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酒店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代驾的义务,一定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酒店及餐饮机构对接受待机的消费者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但酒店提供该免费代驾服务,无论酒店是否再另行收取费用,均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本文上述所述,若酒店或餐饮机构自行提供并安排代驾人员服务,那么其双方之间按照雇佣或劳动法律关系处理;若酒店或餐饮机构与专业代驾公司长期合作,那么对于酒店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宜酒店事后可以根据与代驾公司之间的约定执行。

 

五、就当前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和意见

因为酒后代驾是一种新兴行业,人们对酒后代驾的相关政策了解有限,同时我国对酒后代驾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政策,导致不敢在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放心将车辆交由别人驾驶也正常。目前产生的问题主要有:(1)行业缺乏准入机制,市场鱼龙混杂;(2)服务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参差不齐;(3)行业组织监督空白,缺乏相关的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通过查询相关学者的意见,针对酒后代驾存在的问题整理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行业监管机制。1)建立行业市场准入机制。酒后代驾与车主、代驾者和其他社会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将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申请进入市场的酒后代驾公司必须严格设置注册资金要求,以防酒后代驾产生纠纷时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应严格设置从业人员的标准,对代驾司机的驾驶技能、服务、驾龄等进行综合考察,对专业代驾公司的代驾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人数应有一定的限制。(2)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和服务。目前,我国酒后代驾行业正处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酒后代驾产生的问题却无专门的机构和法律去解决,极大地影响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酒后代驾行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台《酒后代驾管理条例》,从而弥补行政立法上的缺位。同时,各地交通监管部门也应相应设立酒后代驾监管机构来监管和整治酒后代驾及产生的纠纷。(3)规范代驾公司及代驾收费标准。目前酒后代驾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收费不一,价格起伏不定,有的甚至漫天要价,影响民众对酒后代驾行业的评价,严重制约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因此,应由物价部门对其作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使其价格合理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4)规范和完善代驾合同制度。目前,有的酒后代驾根本没有签到相应的书面合同,若有签定,也是一份简单的代驾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市场上代驾合同五发八门,对于代驾中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也不规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提供和规范酒后代驾合同,提供比较合理和全面的格式合同以供参考和适用。

二、完善酒后代驾行业自治机制。1)设立代驾行业协会。为规范酒后代驾的市场混乱情形,可以设立全国性的酒后代驾协会,通过协会牵头制定专门的酒后代驾规范、权力义务,合同范本、收费标准及其他约束机制,出台行业自律性规范,针对酒后代驾公司的资质、代驾司机的技能等进行考核,提供行业水准。(2)有效整合代驾市场的经营主体。对于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也应明确权利义务,针对某些酒店等餐饮机构聘请临时的、兼职的代驾司机从事其代驾服务的风险进行规范。

三、加强酒后代驾行业的保险救济。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酒后代驾经营者作出专门规定,针对代驾者在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后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从法律层面确认首先从机动车保险责任范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根据各自责任和实际情况予以划定和分担。

四、加大酒后代驾的宣传力度。

酒后代驾对于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接纳,就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社会公共场所、酒店、餐饮等娱乐场所对酒后代驾进行宣传,与交警部门、酒店、娱乐及餐饮机构配合,做好酒后代驾服务的宣传和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