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首页 > 中银资讯 > 中银文集

Industry News
中银资讯

中银文集∣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2018-01-02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傅东海律师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广为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形式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一直是法律界的争点。纵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中对于无罪推定的规定又有别与西方国家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具有特定的全新内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具有重大重大突破和意义,是刑诉立法历史的进步,但有些规定还是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相悖。本文主要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律实践,就新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的不彻底,及贯彻实施中仍存在的不足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举证责任  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及基本内容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它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配合,成为西方国家刑事法律的基础。无罪推定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从历史渊源上看,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十八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纷纷效仿,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公认,并相继写入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典之中,成为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及基本内容

“任何人在未经法庭最终判定有罪之前,均应推动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4、被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容包含:其一、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其二、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某一指控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法院才具有专有定罪权;其三、推定无罪应理解为假定(设)无罪,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需要进行举证证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才能推翻该假定(设)。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体现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的普通原则,被世界许多国家广为采用。然

而,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却对之没有提及,以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之讳莫如深。1996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了历史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在该法第12条中特别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虽未用文字形式直接体现无罪推定,但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是一崭新突破和重要补充。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并没有进行修改,即用文字直接标示并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延续96年《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有关精神风格,并在与该原则配套制度上的设置上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笔者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学者的分析和意见,罗列出无现行《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条文规定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1、继续保留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

2、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和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咨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加大了变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抗辩力度,确实维护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由此确立了控方应当承担被告人举证的责任,第一次明确了刑诉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发生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证明体系更加完善。

4、第50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5、第53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明确刑事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6、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立法之时,该条规定虽然在非法证据的范围及排除规则、刑讯逼供的方式上仍有不完善之处,但在随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节中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很多的积极意义。

7、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均系无罪推定原则中疑罪从无规则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思考与不足

1996年第一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一出,许多人据此认为我国刑诉

法已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多数学者认为,这一条只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含义和要求,不管是96年修订的刑诉法还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均还没有做到。笔者也倾向于大多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体现在:一、1996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曾明确表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二、刑诉法并没有用文字直接标示无罪推定;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与无罪推定原则中西方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等内容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进行合理取舍,其规定有着自己的特色。可见,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合理成分,并没有真正确定无罪推定原则。那些认为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牵强的。

虽然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无罪推

定原则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其规定仍然保留了许多与该原则的基本精神相背离或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纵观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贯彻实施中存在不足:

体系了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原则,但仍保留了原诉讼法与之有矛盾的规定,不彻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追究犯罪的机关,不能采取措施强迫任何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人承认自己有罪或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在讨论修改稿时,反对的声音非常大,这次能够规定下来是十分的不易。但应该看到这一内容在刑诉法中的确立还不彻底,还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相悖。具体表现在该条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抵触和冲突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20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系义务性的规范,根据学理解释义务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即义务人必须遵守,必须履行,不得放弃,更不得拒绝,否则可强迫其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是不回答或保持沉默,那么可以采取强迫的方式,迫使其履行。故,两者的规定显然是有冲突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第118条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条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以删除。其一、“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无异于推卸控方举证责任和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其二、法律层面上讲,无保留此规定的实际意义。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并不能对其进行非法讯问以获取口供,也不能因此而对其作出不利评价或不利处理。同时,即便犯罪嫌疑人供人有罪,在未经法院审查认定前也不能以此对他们定罪。

(二)修改的遗憾----沉默权的“消无生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禁止刑讯逼供的行为,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下,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证据体现中依然处于重要的位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没有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四、对我国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展望与建议

(一)改变和根除“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传统思想。

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有罪推定”不能纵容犯罪分子”等思想及“只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就没有不定罪”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普通公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有“入门三分罪”的先入思想,导致刑讯逼供,冤家错案的出现。因此,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和贯彻适用中,我们应加大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确实消除上述传统思想的影响,避免“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情形出现,有效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及相关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适用。

(二)进一步将无罪推定原则入宪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在法律形式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多规定在宪法之中。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初作出规定之后,无罪推定原则已为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纳入宪法,作为宪法原则,其意义便已不限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规定及保障的主要法律,但《刑事诉讼法》其乃依据《宪法》而制定,其中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系依据现行《宪法》的哪一原则制定?虽然《宪法》经2004年修正后,在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从宪法权利上对人权的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关系他人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并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合理性,以致于难以找寻一项法律原则能如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利及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乃系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只有将无罪推定原则纳入宪法,使其具备宪法权利,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法律原则的法律地位。否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仍不会得到根本的改观。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度沉默权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无罪推定必然要求沉默权”,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具有内在的联系。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即控方在没有被告方配合时也应独立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隐含着沉默权的要求。“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随着各国刑法向人道主义方向的发展,世界各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确立沉默权是为何政府与个人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也应制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适应的规定,即沉默权。但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但是在我国当前实践情况下,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和不无限制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而应根据我国国情,赋予其一承担、有限制沉默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考虑:(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时间限制。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应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但沉默权的行使并非始终沉默,在特定部分案件上,如指定辩护案件、杀人案件、集体犯罪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犯罪嫌疑人在押案件等引入“讯问的律师在场权”,只要律师没有在场,其就享有沉默权。(2)特别案件除外。危害国家安全安全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及涉及公共安全、紧急状态也不应享有沉默权。(3)特别事项除外。被告人姓名、身份、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不享有沉默权。为有效准确地打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对本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身份、职业、住址)应如实回答,不享有沉默权。(4)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方向发展。

 

综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如果说惩罚犯罪是为了追求实体上的公平与正义,那么保障人权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在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和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相关规则的规定和完善就能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之中,是减少冤案发生的“中坚力量”,其多大程度上得以实施,也是整个刑事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完善。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尚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一样。但不管怎样,我们应当坚持完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贺珍珍,潮州中院2012年6月4日;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之关系》,易延友,《中央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5、《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名实辨析,顾永忠,《法学》2011年第12期;

6、读新刑诉法笔记(三):重大突破与还不彻底,吕淮波,法律教育网吕淮波律师个人网页,2012-07-09;

7、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张奕,2012年。